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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支队获得2015—2017年度辽宁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发表时间: 2018-6-21 15:53:22

    “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是中央文明委授予地方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至高荣誉,是对该地区各项工作的综合检验与肯定评价。根据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表彰2015—2017年度全省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一届全省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的决定》,葫芦岛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获得“2015—2017年度辽宁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多年以来,社区警务支队高度重视单位文明创建工作,将其作为促进社区警务系统各项工作发展、窗口服务规范化和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此次社区警务支队脱颖而出,荣获全省文明单位称号,标志着葫芦岛公安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