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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安局部门预算

(2017年)

发表时间: 2017-1-20 8:34:23

 

 

葫芦岛市公安局部门预算

2017年)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部门项目支出表

八、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明细表

十、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葫芦岛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七个区、市()分局,三十三个业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

    2.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部门预算表(点击链接)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9894.7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667.9万元、转移性收入1825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8968.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19.51万元等。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52387.62万元,2016年为39181.13万元,2017年比2016年增加13206.49万元,主要是安排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1825万元及省公安厅要求的各项重点项目预算11381.49万元。

二、关于葫芦岛市公安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92.9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7.1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05.8万元。

2017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7953.66万元,其中:办公费112.54万元、印刷费111.35万元、水费30.51万元、电费214.23万元、邮电费687.11万元、取暖费578.27万元、物业管理费373.08万元、差旅费671.7万元、维修费192.54万元、租赁费423.81万元、会议费147.77万元、培训费89.56万元、公务接待费42.48万元、工会经费26.87万元、福利费26.8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05.8万元、其他交通费1597.32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621.85万元。。

2017年安排采购计划8987.21万元,其中燃油保险1559.8万元,比2016年减少974.2万元,是因为车改定编后,车辆编制减少造成的;采购设备及业务用房维修7427.41万元,比2016年增加5475.91万元,主要是用于完成省公安厅下达的各个重点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治安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所属巡警队、特警队、派出所、110等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国内安全保卫(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刑事侦查(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经济犯罪侦查(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出入境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三非”外国人遣返,出入境证照印制、管理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方面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动技术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行动技术工作的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禁毒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的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道理交通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反恐怖(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反恐怖工作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居民身份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居民身份证印制、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网络运行及维护(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各类专网、局域网的租费、运行费、维护费、软件开发费等方面的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方面的支出。

2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警犬繁育及训养(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警犬繁育及训养的支出。

22、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用于“金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