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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公安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发表时间: 2018-1-26 11:01:03

葫芦岛市公安局部门预算

(2018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二、部门收支总表(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三、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四、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部门“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部门“三公”经费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

    十、部门“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部门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十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四、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十五、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葫芦岛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七个区、市(县)分局,三十三个业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

    2.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部门预算表(附后)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4427.21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6225.0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57.7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10.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20.62万元。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44427.21万元,2017年为52387.62万元,2018年比2017年减少7960.41万元,减少了15%,主要是减少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1825万元及省公安厅要求的重点项目预算6135.41万元。

二、关于葫芦岛市公安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336.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25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81.4万元。比2017年增加了更新执法执勤车辆254万元及交警支队新增18台专用车编的车辆运行费75.6万元。

2018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8197.7万元,其中:办公费211.96万元、印刷费192.49万元、手续费0.05万元、水费61.67万元、电费86.28万元、邮电费108.3万元、取暖费585.65万元、物业管理费348.37万元、差旅费719.98万元、维修(护)费220.56万元、租赁费879.12万元、会议费25.7万元、培训费14.96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专用材料费10万元、专用燃料费0.5万元、劳务费15万元、工会经费320.1万元、福利费81.3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1.4万元、其他交通费1615.56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617.15万元。

2018年安排采购计划4397.61万元,其中燃油保险1617.4万元,比2017年增加57.6万元,是因为交警支队增加了18台专用车辆编制;采购设备及更新执法执勤车辆等2780.27万元,比2017年减少4647.14万元,主要是减少了省公安厅各种重点项目的采购和业务用房建设及维修采购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治安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所属巡警队、特警队、派出所、110等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国内安全保卫(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刑事侦查(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经济犯罪侦查(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出入境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支出,包括“三非”外国人遣返,出入境证照印制、管理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方面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动技术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行动技术工作的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禁毒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的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道理交通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反恐怖(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反恐怖工作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居民身份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居民身份证印制、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网络运行及维护(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各类专网、局域网的租费、运行费、维护费、软件开发费等方面的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方面的支出。

2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警犬繁育及训养(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警犬繁育及训养的支出。

22、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用于“金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2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